庭前交換證據規則的條件
一、庭前證據交換規則的條件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第二十一條對證據交換的適用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在實踐中,把握標準是:
1、治安處罰類案件適用。此類案件中由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法律對公安機關執法程序要求嚴格,形成處罰決定之時,一般都形成了厚厚的卷宗材料,涉及證人的調查筆錄,對被處罰人的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依職權進行的其它調查取證材料,其涉及人數眾多,證據複雜。所以治安處罰類案件均適用證據交換規則;
2、土地權屬爭議類案件適用。此類案件成因複雜,糾紛時間跨度大,本着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處理精神,在審理過程中要求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要全面,這往往引出‘追根溉源’的證據材料,同時涉及許多當時的法律法規或者是紅頭文件、會議紀要或領導的口頭決定(如四固定時期的土地規則),此類案件證據多,需審查的法律法規也多,就必須實施證據交換規則才能歸納和理順出審理思路;
3、其它當事人提供較多的證據材料的案件。即根據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數量與內容,通過初步審查而決定是否啟用庭前證據交換程序。
二、證據交換規則的理解與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對於案情比較複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並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證據交換規則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核心部分。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均無關於證據交換的規定,民事審判領域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出台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從而確立了證據交換制度,行政訴訟法也隨之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確立了證據交換規則。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僅用一個法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還遠不及民事訴訟證據交換規則的規定詳細,但卻是邁出了可喜的第一步。其根本原因在於行政訴訟證據交換規則在此以前沒有實踐和深度的理論支持,僅作為引入普通法系先進司法經驗,通過個案的實踐與經驗總結、完善才能進一步發展。
證據交換規則借鑑的是普通法系‘證據開示’制度,依法律辭典的解釋,是指了解原不知道的、揭示和展示原先隱藏起來的東西。其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遵守訴訟義務,限制訴訟技巧的競技。法庭不應成為當事人、律師證據伏擊和突襲的戰場,而應當是誠實信用地使法律正義得以實現的聖地,這一司法精神確立了證據交換規則的目的和義意:公開、公平、公正。
三、證據交換規則在實踐中的應用
證據交換規則在實踐中其作用主要體現在提高審判效率,保證審判質量方面,具體為:
(一)節約庭審時間
在證據交換程序中,由於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在指定證據交換日進行了公示,雙方當事人可進行詳細審閲、記錄,並闡明初步的質證意見。這樣避免了在庭審時法官等待當事人長時間審閲證據而冷場的現象,同時又保障了當事人充分行使質證的權利。在庭審中,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催促另一方當事人縮短閲讀材料時間,及當事人拿到對方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討論、商議的現象很多,是拖延庭審時間的主要原因。試想,若一套證據材料長達50頁,(如治安處罰、土地確權類案件證據均在50頁以上)每一頁閲讀1分鐘,就是50分鐘的耗時,同時又不能限制其質證權利,而證據交換程序解決了該問題,通過主持法官的引導、安排,在庭前當事人即能全面、詳細審閲、記錄、複印材料,這就保障了庭審訴訟質量的提高。
(二)歸納庭審焦點。
通過證據交換,使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透明化、公開化,從而避免了庭審時的‘證據突襲’現象發生。通過證據交換,使各方當事人對彼此的證據形式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具有針對性、證據材料的效力是否有力和清晰有了概括性地瞭解和把握。通過該程序,作到知己知彼、信息公開,可以進一步有針對性的準備庭審質證、辯證的核心問題,對於法庭而言,在證據交換規則進行時,通過初步的證據質證,詢問當事人質證意見,一般即可發現和把握雙方爭議焦點,在實踐中的作法是:
1、要求各方當事人出具全部的證據材料和各自認為應當適用的法律法規。
2、要求各方當事人對各自的證據依證明事項進行分類、編號,提供證據目錄,並寫明每組證據證明對象或所要説明的問題。
3、告知雙方當事人證據交換規則的法律後果,即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庭審時不再進行質證,僅在庭審時予以説明即可,證據交換程序中雙方的陳述和承認具有與庭審時同等的法律效果。逾期提供證據法庭一般不予接受。
4、證據交換和質證,由對方當事人把證據的質證意見作出概括性的陳述,無異議的記錄無異議,有異議的把主要異議內容也記入卷內,但不進行辯論。
5、由主持法官歸納和總結雙方當事人有異議和無異議的證據及質證意見,詢問雙方是否同意歸納的焦點和是否進行補充。
四、通過證據交換規則實施對抗式訴訟模式
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其所處的位置不應是一般人認為的站在弱勢羣眾原告的一方共同審被告,這種糾問式的審判模式是不全面和有失偏頗的,法官的職業性決定了當事人雙方勝負如何並不影響法官本人,法官僅在訴訟中處於中立、客觀的位置,促使雙方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和公開的信息得以對抗,真理是越辯越明,而證據交換是保證雙方在同一水平位置上對抗的前提和基礎。法官通過證據交換規則,把舉證弱勢方原告與舉證強勢方被告置於同一層面,通過訴訟信息公開,達到對抗的審理效果,實現審判的公正。
五、證據交換規則的實施制度
通過證據交換規則運用於案件審理,以下總結出具體的實施和原則。
1、適用證據交換的案件範圍:證據多、案情複雜的案件。
2、主持人的確定。案件主審人負責。
3、證據交換時間。日期一般指定在被告提交答辯狀後至開庭前三天之間的範圍。以留有時間,讓當事人結合全部證據,從新審視自己的訴請,並作好充分的庭審準備。
4、記錄方式。由書記員以證據交換筆錄形式記載。
5、交換證據的範圍。除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外,全部的證據。
6、交換次數控制在一次。特殊情況下進行第二次,這樣可以避免多次的證據交換偏離證據交換的出發點。
庭前交換證據規則作為司法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興的審判思想和模式,在案件的審理裁決過程中,為了案件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該規則雖然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改進,只有在不斷的摸索與實踐過程中,才能進一步的改進優化,為促進行政審判水平的不斷提高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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