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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發起抗訴是否調查證據?

一、檢察院發起抗訴是否調查證據?

檢察院發起抗訴是否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作為解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民事糾紛的一種方法,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檢察院在抗訴中處於監督者的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檢察官(有權)主動調查取證就難免發生檢察官只調查收集對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不調查收集對其不利的證據;而對另一方當事人則只調查收集對其不利的證據對其有利的證據則以種種理由不調查收集。檢察官不能客觀、全面調查取證這就意味着檢察官在支持一方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沒有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公正司法,也可能造成檢察官在調查取證時徇私枉法。

因此,檢察官辦理民事抗訴案件不應主動調查取證。

二、哪些情況下檢察院可以發起抗訴?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對在民事訴訟中,檢察院抗訴是否調查證據有了大致瞭解。民事訴訟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檢察院只是承擔監督權,大部分情況下其不可主動收集調查證據。除非在證據不足,或者經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才能輔助對證據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