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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

説到間接證據,相信大家都不會很瞭解,間接證據是一種常見的證據的類型,是和直接證據相對立的一種類型。那麼,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是什麼樣的呢?對間接證據如何審查判斷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

一、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

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運用間接證據的原則:

(1)間接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

(2)間接證據必須全面反映案件事實,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3)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沒有矛盾;

(4)間接證據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具有唯一性。

二、對間接證據如何審查判斷?

1、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徵是否與案事實有聯繫,看有無假冒和偽造成的情況。物證是以自身客觀存在的形態來反映案件情況的“啞巴證人”,不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一經查證落實,對證明案件事實將起到重要作用。對物證的審查判斷應首先對其來源尋根問底,同時還應通過鑑定、辯認等方法進行審查。只有出處可靠,並與案件有內在聯繫的物品痕跡,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避免出現將疑似的東西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用到刑事訴訟中。如一起殺人案,犯罪嫌疑人供述作案時穿的是一雙自制布鞋,但辦案人員沒有及時將此鞋提取在案,移送起訴時匆匆從犯罪嫌疑人家中找來一雙相似的布鞋,作為物證隨案移交。後犯罪嫌疑人翻供,在補充證據作足跡鑑定時,發現移交的布鞋與現場遺留的鞋印不相吻合,之後又作了大量的工作,證實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但嚴重地影響了訴訟進行。

2、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係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證人證言是廣泛使用的訴訟證據,但是證人容易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其證言亦有真有假和虛假的成份。如有的與犯罪嫌疑人有恩怨或利害關係,在作證時故意把所知道的情況誇大或縮小,甚至包庇或陷害;有的因吃請送禮或受欺騙威脅,不能如實提供證言。既然是偽證,就不可能天衣無縫,如果認真分析判斷,一般都可以看出破綻。另外,由於證人感知案件情況並向司法機關陳述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有時善意的證人也可能提供失實的證言。如有的證人感覺器官不健全,對外界事物的感受能力較弱;有的因為自然條件的影響,如天黑、陰雨等,證人的視覺和聽覺受到影響;有的因時間長,記憶淡薄或表述能力欠缺等,都會出現證言失實的情況。在審查時,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查鑑定材料是否可靠,鑑定人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資格,看鑑定結論是否準確可信。鑑定結論對有些案件,如殺人、強姦、傷害、涉毒、涉槍等案件會發揮重要的證明作用,直接影響到對犯罪嫌疑有的定罪處罰。在實踐中出現過同一傷情或同一物品,幾份鑑定結論不一致的情況;也有的鑑定結論不符合案情實際,其結論缺乏科學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由於鑑定人員先入為主或掌握的鑑定材料不全面,也可能存在業務知識缺乏等原因。在審查判斷時應引起注意。

4、對各個間接證據逐一審查判斷屬實,並不等於就證明了整個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應把全部的間接證據聯繫起來,結合案情實際,進行綜合分析。

綜上所述,關於間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我們要注意,間接證據和直接證據不同的地方是,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是需要和其他方面的證據相結合的,另外,間接證據必須具有客觀性、相關性、法律性,必須是實事求是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開封律師。

標籤:效力 間接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