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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糾紛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起訴狀要求

1、起訴狀應用鋼筆、簽字筆書寫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書寫。

2、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單位須加蓋公章、個人須親筆簽名並按手印)。

二、提交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明;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該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三、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者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

四、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預、決算報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

3、當事人或第三方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五、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起訴的證據清單:

(1)合同及有關修改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及資料、圖表;

(2)提供建築許可證、資質證書等證明其合法主體資格的有關證據;

(3)工程預算、決算書;

(4)撥付、收取工程款憑證;

(5)施工圖紙;

(6)施工記錄;

(7)發包方供應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8)承包方採購材料和設備的證明;

(9)工程竣工驗收手續;

(10)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

(11)國家機關的有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