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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規定

刑事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刑事證據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