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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如何付給?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如何付給?

很多夫妻認為在離婚的時候只需要就夫妻共同的財產、債務作出了處理就行,但其實要是家庭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那此時也是需要對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才行。其中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那一般夫妻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如何付給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費如何付給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6、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首先我們應該知道在夫妻離婚之後應該由哪一方實際支付孩子撫養費,通常獲得了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會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也就會實際的照顧孩子的生活起居,因而往往就由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來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