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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現場勘驗

行政處罰現場勘驗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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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勘驗與鑑定的程序怎麼走?

您要的行政處罰勘驗與鑑定的程序如下
1、發案案源一般有:①上級部門交辦;②有關部門移交;③羣眾舉報;④消費者或者受害人投訴、申訴;⑤依據職權在日常監管、市場巡查中發現  
2、發現案源並經初步核查、核實案源線索後,認為依法應當立案查處的,辦案機構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合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制規範格式的《立案/不予立案審批表》並附上相關材料,交由縣級以上住建局主管副局長批准,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此處值得注意的是,辦案機構查辦案件的立案標準,有且僅有兩項:一是發現有涉嫌違法違章行為的存在,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在這兩項立案標準中,前一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一項是主觀認識標準。而在立案時,並不要求必須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所涉及的具體財物狀況以及情節、手段、結果如何等問題。凡經過初查,辦案機構如果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就應當及時填制《立(銷)案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