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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行政處罰調查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證監會行政處罰調查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證監會行政處罰調查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中無明確規定調查取證的時間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第三十六條 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行政處罰原則

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行政合法性原則在行政處罰行為中的集中體現。主要內容是:

1.處罰依據是法定的;

2.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

3.實施處罰的職權是法定的;

4.處罰程序是法定的。

公正、公開原則

處罰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與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機關在處罰中對受罰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

處罰公開原則就是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及結果必須公開。行政機關對於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規範、執法人員身份、主要事實根據等與行政處罰有關的情況,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其他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並由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以外,都應向當事人公開。

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

(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

(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一旦出現規範競合,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

當然,一行為不再罰也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

(1)合併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3)一事罰多人。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

(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是針對於還沒有觸範刑法而所給的一種處罰方式,對於這種也還是必須要有證有據才能才能更好的給予處罰,而對於一個案件調查的期限就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越複雜的案件那麼調查的期限肯定就會越長,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辦理的方式都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