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證據的三性及其關係是怎樣的

【為您推薦】珙縣律師 廣德縣律師 恩施市律師 屏山縣律師 馬山縣律師 曲江區律師 華鎣市律師 商城縣律師

證據的三性及其關係是怎樣的

在刑事案件中,證據顯得至關重要,往往就是一個有利的證據就可以避免一方受到刑事追責,在司法審判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那麼證據具有哪些原則特點呢?他們的關係又是怎樣的呢?證據的三性及其關係,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證據的三性及其關係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一、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説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繫,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説,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是指法官運用規則對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的結果所涉及的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證據材料加以審查認定,確認證據的可採性及證據證明力的大小與強弱並據此作出裁判的標準。證據判斷標準是法官認定證據材料能否作為定案根據時所必須遵循的依據。我國《證據規定》第65、66、67、68等十餘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法官審查判斷的證據的標準。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包括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審查判斷。證明能力是指某項證據材料可以提交法庭進行法庭調查所應當具備的資格,因此又稱“證據資格”、“證據的適格性”。而證據力,又稱“證明力”、“證明價值”,是指法庭調查所得證據資料具有的對要證事實具有的積極價值。具體而言,即審理事實的人依據證據事實,對於待證事實所置信其真偽、成否的力量和程度。換言之,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明案情事實的能力或指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的價值或功能。法官對於二者的認定,是通過對證據“三性”的審查判斷來實現的。只不過對於證據能力而言是個定性問題,其通過對“三性”有無的判斷來實現;證明力則有強弱大小之分,必須通過對客觀性和關聯性的程度判斷來實現。所有的證據在被確定為定案的根據之前都必須被證明是客觀真實的,具有可採性。而在理論上認為,法官對證據的認定與採信,實質上是對證據證明力大小與強弱的認定,是對證據力的價值的評估與判定。並且證據的證明力反映為證據的關聯性,只要此證據在邏輯上能一定程度地證明當事人所主張的待證事實,該證據就有證明力。法官的審查判斷過程,就是通過排除一些非法證據,確認證據力的大小強弱,對案件事實形成心證,並據以作出判決的過程。因此法官對證據能力的認定屬於對證據材料所進行的形式要件的認定,是一個定性認定;而法官對證據證明力的認定,屬於對證據所進行的實質要件的認定。二者的統一構成法官對證據進行認定與採信的完整內容。

綜上所述,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原則屬性,三個原則之間相互影響,共同制約,必須要同時滿足才能算是一個有用的證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證據的三性及其關係”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標籤:證據 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