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限是多久?
現實生活中,如果與他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與人身財產有關的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走民事訴訟進行調解,民事訴訟和其他訴訟一樣就有一定的審理期限,案件不同審理的時間也略有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限。
一、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限是多久?
1、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2、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3、《民事訴訟法》首創民事案件審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標誌着這一制度完成了體系化和精細化。
二、一審審結期限
嚴格遵守審限規定,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當事人訟累,防止案件久拖不決,久審不判,有重要意義。現將有關期限整理如下:
1、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3、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三、二審審限
1、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
2、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四、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再審期限原先是一審的,適用一審,二審的適用二審,注意這和刑事審判的再審不一樣。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審限特殊情況除外一般一審為6個月,案件簡單易審理結束的為3個月,二審也是如此,二審審理期限也是普通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無論一審還是二審,有特殊情況都可以做適當延長,延長時間由法院院長和上級法院根據案件決定的,當然還有被其他事項耽擱的就可以不計入審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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