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離婚案民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多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度審理期限一般為6個月,而二審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主要區別
1、一審終審。它不同於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審終審,而是一審終審。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
2、審判組織不同。特別程序原則上採用獨任審判制。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審限短。特別程序的審限原則上為30日。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4、審理的目的不同。在特別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目的是對一定的民事權利或者法律事實加以確認,不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在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目的是解決民事爭議,通過審判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兩種訴訟目的不同,採用的訴訟形式也不同,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階段
1.起訴和受理
(1)起訴。起訴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起訴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別情況下,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
(2)受理。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的條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審理前所應進行的準備工作。審理前的準備,主要包括以下各項:(1)發送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合議庭組成人員;(3)審閲訴訟材料;(4)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追加當事人。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審判庭,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查明案情,確認責任,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在開庭審理前,人民法院應做好兩項準備工作:一是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二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時間、地點。
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相對來説在時間上就會長很多,普通程序最快也需要六個月左右的時間,還不包括二審,也不包括根據,也但是人的需要進行延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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