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答辯期為多長?
在發生民事案件時候,更多人會選擇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同時會給出一定的期限讓被告出庭答辯,也就是讓被告為原告闡述的事實進行辯解。而這個期限在法律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並不是能長時間拖延,那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答辯期為多長?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限是多久?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複印件一併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多長?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答辯期限不少於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於30日的規定。
三、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也就是從收到法院傳單開始計算十五天內必須給與答覆,但是由於一些特殊的原因可以適當的延遲時間但是這個時間不會太長,以免影響原告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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