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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庭審規範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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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庭審規範是怎樣的?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民事糾紛,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一般都會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其中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普通程序的應用是比較廣泛和多的。而對於普通程序,就肯定會涉及到庭審這一步驟,因此,我們就應當瞭解一下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庭審規範,以便更好的處理案件。

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庭審規範

一、開庭準備和開庭宣佈

(一)庭前準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準備工作:

1、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採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採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二)宣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佈:現在宣佈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準。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三)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準備情況

書記員宣佈: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佈: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準備工作或宣佈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後,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準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準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准到庭旁聽採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四)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徵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佈: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五)宣佈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後莊嚴宣佈:……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六)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併予以説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併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説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七)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説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八)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徵詢申請回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迴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説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迴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佈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迴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九)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佈: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後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説明。

(十)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一)宣佈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佈: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説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二)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佈: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佈: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佈: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佈: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範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説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佈: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複。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佈: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徵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並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説明後,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三)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佈: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徵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係,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衝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當庭宣佈: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並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即可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徵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後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範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範圍時無須徵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範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範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於法庭辯論的範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範圍。

法庭調查的範圍確定後,法庭還宣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範圍進行。

(四)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範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佈: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説明。説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説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複印件、複製品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五)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佈: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並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迴。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佈: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後,宣佈: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六)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後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准許後,主持人即宣佈: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佈: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並説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係。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瞭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後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後,主持人宣佈: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還要審閲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後,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説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佈:請…(舉證當事人)説明。舉證當事人説明後,主持人宣佈: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鑑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七)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後,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佈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佈;不能當庭宣佈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佈。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説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採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證據不予採信的理由包括:

(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採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

(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

(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於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説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八)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佈: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徵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後,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九)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範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徵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説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準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範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十)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佈: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一)宣佈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佈: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範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範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複。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説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二)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佈: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複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複。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三)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佈: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複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四)法庭調查階段的迴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佈: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佈: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五)宣佈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後,主持人即可宣佈: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佈: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於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複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一)宣佈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佈: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二)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主持人徵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佈:終結調解。隨即宣佈休庭。

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徵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三)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的,主持人宣佈: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徵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徵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徵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佈閉庭。

(四)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佈: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一)宣佈休庭

審判長先宣佈:現在休庭,然後敲擊法槌。

宣佈休庭後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二)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後,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權限,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三)法官入庭和宣佈繼續開庭

庭審準備就緒,書記員宣佈: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再宣佈: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即宣佈:現在繼續開庭。

(四)宣佈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説明,後宣佈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佈……。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佈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佈: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書記員宣佈:請坐下。

(五)徵詢意見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六)交待訴權和説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佈: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法院。

書面文本的説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準。

文書送達的説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於…(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七)宣佈閉庭

審判長宣佈:庭審結束。現在宣佈--閉庭!然後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佈: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後,宣佈: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八)審閲筆錄的説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閲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閲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閲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説明附卷。

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民事糾紛時,多少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民事訴訟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而庭審就是必要的步驟之一。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的庭審,從開庭審理到庭審結束,每一個過程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為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瞭解其中的民事訴訟普通程序庭審規範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