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不超過20年嗎?
一、訴訟時效不超過20年嗎?
1、訴訟時效不超過20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訴訟時效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二、為什麼即使超過訴訟時效不讓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不讓法院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深層邏輯,也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幾點考量:
1、訴訟時效是對起訴人不利的,雖然權利人的訴權在形式上是滅失了,但是實際的法律權益還是被侵害了,這個法律權利不會滅失,因此為了維護此權利,如果被告不提出抗辯,法院就不能主動適用;
2、作為法官,當然是手裏的案子越少越好,所以,法院主動適用訴訟私下,會導致大量案件無法受理的後果,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3、法院作為裁判者,一定要抱有中立的態度,原被告在法院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能主動去維護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對訴訟時效的事不能主動適用。
由於訴訟時效是一個可變期間,故此可以中止、中斷多次,但是從權利人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時效不得超過最長的20年時效期間。一旦超過此期間,那麼法院將不會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儘管如此,若是案件當事人沒有以時效已經超過20年進行抗辯,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法院不得主動適用時效的抗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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