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怎麼催法院去執行?
一、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 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説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户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二、民事訴訟怎麼催法院去執行
你申請執行後:法院應在7日內審查你的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給予你答覆,受理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中會給被執行人指定一個時間段來履行判決,如果超過了執行通知指定的時間對方還不執行判決:就會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4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法院受理你的申請後6個月內不採取執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可知民事訴訟怎麼催法院去強制執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受理申請強制執行有事前的期限,超過期限當事人可以進行相關的救濟,而在受理強制執行的申請之後,根據規定法院應該在6個月之內採取相應的強制執行措施。在民事訴訟程序之中,對於有關法院的期限都是法律對法院的履行其義務的一種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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