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執行可否行政訴訟法院有什麼規定?
一、法院不執行可否行政訴訟法院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拒不協助人民法院生效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判決生效,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六個月不執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二、行政訴訟流程有什麼?
(一)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
(二)受理階段
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審理前的準備階段
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四)開庭審理階段
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五)判決階段
經過審理,法庭查明瞭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六)執行階段
判決後,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這種情況可以向法院紀委監察局舉報或者向上一級紀委舉報、要求立案、或者強制執行。進行行政訴訟要經過六個階段,第一是起訴階段,要書寫起訴狀並向法院提交,第二是受理階段,第三是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第四是開庭審理階段,第五是判決階段,最後一個是執行階段,由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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