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報警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行為人報警訴訟時效中斷嗎?
不會的,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等。其中並不存在報警情形,所以行為人報警是不會使得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該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怎樣適用的?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係,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訴訟時效屆滿後,當事人仍舊享有訴訟權利,但是不一定享有勝訴權,訴訟相對人,即訴訟中的被告一方可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時效抗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已經開始起算且並未終止的這一段時間之內,超出則不視為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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