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報中訴訟時效中斷嗎?
一、破產申報中訴訟時效中斷嗎?
破產申報不會導致中訴訟時效中斷,具體理由如下: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從《破產法》九十二條第二款法條設立含義進行分析
《破產法》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該法條屬於管理性的規範條文,此法條的立法意義與訴訟時效並無任何關係,主要是為了防止在重整期間,不按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突然出現主張債權,影響重整計劃的實施。此法條並不意味着只要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就當然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因為結合上述分析,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發生必須是債權人主動主張其債權,才能產生中斷的效果的。僅因法院裁定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是無法當然的認為債務人(即破產或重整企業)的所有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只有債權人主動去申報債權,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同時可從反方面去思考,例如:沒有及時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過了3年之後再起訴破產企業,主張其債權,此時破產企業的管理人當然可以以訴訟時效屆滿來進行抗辯。
二、破產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説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户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户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的債權人,在發現公司資金無法週轉的情形時,可以近一步的判斷公司是否已經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如果出現了此情形,那麼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請求。若債權人想要使得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破產請求被法院受理後,向法院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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