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可以跨區域嗎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你可以使用傳喚在不同的地方傳喚嫌犯,並明確説明傳喚問題的位置:可以召喚嫌疑人所在城市或縣的指定地點或他審訊在住所。
2、但是,在實踐中,異地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現象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主要表現在對流動人口犯罪的調查中。其他地方的許多嫌疑犯在被取保候審後又回到了原來的地方。當他們需要傳票的時候,辦案人員通常會通過郵局發送傳票,有些人只是打電話要求一定的傳票。
3、“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程序規定”明確規定了傳票的適用對象、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然而,在實踐中,許多公安機關沒有嚴格遵守這些規定,造成傳票的使用武斷和盲目性,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達形式:
第一、傳票的對象是非法的。“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適用的傳喚對象為不需要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謂“不需要拘留”,即逮捕,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相對較輕,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尚未確定,拘留和逮捕的條件暫時沒有得到滿足。
第二、未經局長批准的傳票。 “公安機關處理刑事案件程序”第17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的傳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但是,在實踐中,警方在使用“召喚通知”時處理案件,其中大多數未經領導批准,不僅在程序上違法,而且還容易導致被動工作。
第三、是傳票過期。《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逮捕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然而,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傳喚(包括逮捕)超過12小時的問題。
第四、從不同地方傳喚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92條明確規定,訊問地可以被傳喚到犯罪嫌疑人的城市、縣或住所接受訊問。
第五、傳喚代替拘留。表現為:有的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不帶任何法律文件,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形式逮捕,更換後的傳票通知。此外,傳票也被用來傳喚逃犯,這就失去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律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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