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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財產保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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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財產保全理由
不給財產保全法官的理由是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儘快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付諸執行。

法院裁定不給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