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是三年嗎?
一、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是三年嗎?
1、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也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在這三年內,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
二、人身損害訴訟時效起算點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夠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日。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人身損害案件根據該規定的文義解釋,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發生的當場受傷,故大多數人據此認為訴訟時效期間應自事故發生日起算。因此,人身損害事故發生當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日,是被普遍接受和適用的方式之一。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之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有三種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公民的人身健康若是因為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受損,那麼受害者可以對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為了使得此請求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受害者最好是在法律的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法定的此類時效期限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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