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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人身損害可能是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造成的,而在面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時候,當事人也可以通過多種途徑進行解決。但在選擇訴訟方式的時候就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那麼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 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但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複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第2張

二、 人身損害賠償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三、 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四、 人身損害賠償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第3張

五、 人身損害賠償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起算點訴訟時效是決定着案件的實體審理能否進行,決定着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能否得到法律保護。人身損害賠償類糾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界定問題,是長期困擾民事審判的一個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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