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法院裁定不正確該怎麼辦?
一、申訴法院裁定不正確該怎麼辦?
(一)對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從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有異議、駁回起訴三種情形。
2、對刑事第一審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3、上訴期限計算: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對已經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訴:
你可以提起申訴要求再審以及請求檢察院提起抗訴;再審改判的,對結果不服的,你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再審維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審了。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
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再次審理的訴訟行為。新《民事訴訟法》與以前相比,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確具體。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十五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四)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十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程序後,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三、申請再審的期限
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如果再審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如果再審沒有改變原審結果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請再審。因此,如果申訴法院裁定不正確,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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