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能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一、中院能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中院不能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基層法院一般是一審法院,但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最高院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三人可撤銷之訴的條件是: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理由是什麼?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在現實生活當中,第三人撤銷之訴是由由獨立權的第三人行使的,同時,還需要提前注意的,就是因為這是屬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所以大多情況之下都是由基層的人民法院來審查,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中級人民法院通常都不會審查第三人撤銷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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