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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審理民事訴訟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書面審理的條件

書面審理民事訴訟的條件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一種是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卷宗材料齊全,上訴人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無異議,只是認為原判定性量刑上適用法律不當或訴訟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例如被告人雖然承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但是他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他的行動並未構成犯罪,或雖已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或者定性不當,因而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另一種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材料齊全,上訴人否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認定事實的某種依據,已經原審人民法院查證並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種事實,但不影響定罪量刑。這兩類上訴案件的共同特點是案件的全過程是清楚的,憑原審上報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確定下來,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需要再進行任何調查工作,主要是從適用法律的角度進行審查。因此審判時只須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全面審查卷宗材料後,認真進行評議,即可作出正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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