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的受理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一般民事案件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⑴對一般的民事案件,應該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向該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是數個,而且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又不在同一區域內,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區域的法院起訴。
⑵為了方便原告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人提起的訴訟。
⑶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下列案件應向法律行為地或糾紛發生地的法院起訴:
①對侵權行為,應向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②對合同糾紛,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法院起訴;如果書面合同中已有協議,講明發生糾紛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訴,只要這一協議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則可以按協議的約定起訴;
③對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發生的訴訟,應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應向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為追索損害賠償後訴訟,應向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⑥對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應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法院起訴。
⑷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三種案件應向專屬法院起訴:
①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②對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應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訴;
③對繼承遺產的訴訟,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對原告準備起訴的案件,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按法律規定都可以受理,那麼,原告可以任選一個去起訴。如果已經向兩個法院起訴了,應該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訴後,該法院發現不應由本院受理,這個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將此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對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幾個法院發生了爭議,又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它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民事糾紛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要想法院受理案件,滿足的條件其實並不是太多,也不算複雜。對於一些債務方面的糾紛,即使涉案金額不大,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那麼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也是會得到受理的。並不會説受理案件,會對涉案的金額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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