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一審審限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訴訟案件時普遍適用的程序,同時也是作為最基本的程序,根據案件需要還會在此基礎上進行二審等其他訴訟程序。那麼普通程序一審審限有多長?概念又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作出相關介紹。
一、普通程序一審審限
普通程序一審審限一般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這裏的特殊情況,一般是指案件事實比較複雜,短期內不易查清,或者當事人有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等。如對案件事實需要經有關部門進行鑑定,鑑定的時間較長;需調查的案件事實,跨幾個地區;當事人因有病、短期出國、出差等暫時不能出庭;本院審判人員均被申請回避,案件需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移送管轄;審理的案件遇有政策界限不清,需請示上級人民法院等情由影響審結時限的,可以報請本院院長,申請延長審結時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第一審普通程序概念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訴訟案件通常所適用的程序。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立法上看,它被規定在眾多程序之首,這部分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複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並因此成為其它訴訟程序的基礎。
與其它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程序完整性。
(1)程序獨立性。
(3)廣泛適用性。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普通程序一審審限相關法律知識,根據訴訟法相關規定,普通程序一審審限為六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是可以申請延長,必須要得到法院的批准。與其他程序相比,普通程序一審具有完整性、獨立性和廣泛適用性,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漯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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