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一審審限規定有哪些,和二審有什麼區別?

一般情況下,我們會將案件初次進行審判稱呼為“一審”,當然,經過一審的案件並不算是對案件的最終定論,若是原告被告對於一審的判決有所不服,可以進行申訴,進行二審。那麼一審審限規定有哪些?和二審有什麼區別?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審審限規定有哪些,和二審有什麼區別?

一、一審審限規定有哪些?

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當事人起訴的標的額在我省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單一金錢給付的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當事人認為案件不屬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範圍的,可以在庭審結束前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並列明理由。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再審途徑解決。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閲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時間;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8、民事、行政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9、中止訴訟至恢復訴訟的期間。

二、一審和二審有什麼區別?

(一)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 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二)提起方式不同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 法律文書 。

(三)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上訴要受 上訴期限 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四)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五)審理的理由不同

二審案件審理的理由是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裁判不服,請求二審法院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再審案件的審理的理由是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為了糾正錯誤的生效裁判,確保案件的質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採用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六)適用的程序不同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能適用 簡易程序 ,只能按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可以 逕行判決、裁定。再審沒有設置專門的審判程序。對再審案件的審理,不是適用第一審程序,就是適用第二審程序。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 兩審終審制,審理第一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第二審案件只能適用第二審程序。對再審程序,不論適用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應當一律開庭審理,不得逕行判決。

(七)審結期限不同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在3個月內不能結案,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裁定的上訴案件的審結期限,不能延長。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八)裁判的效力不同

按第二審程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按一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我們主要對一審審限規定做了一個詳細的介紹,從上述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一審審限對於不同的案件,審限的相關規定也是不同的,例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在具體的處理上就明顯有所不同。當然,一審與二審也存在有本質的區別。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

標籤:一審 二審 審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