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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一、普通程序的含義

關於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第一審普通訴訟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和裁判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訴訟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種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基礎,具有審判程序通則的功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普通程序位列眾多程序之首,而且與其有關的條文最多——共有31條,內容最複雜,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完整性和層次性。

二、普通程序的特點

1、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現在:從體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審理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等各個法定訴訟階段,每一個訴訟階段按順序相互銜接,體系完整,反映了審判活動和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從內容上看,普通程序對各個訴訟環節的具體內容均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並且對一些必要的訴訟制度也作出了規定,如撤訴、缺席判決、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等。它們不屬於某一個訴訟階段,但對於處理訴訟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卻是必不可少的。

2、普通程序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體現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除貫徹民事訴訟法總則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適用其他任何一種訴訟程序的規定,是不依賴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獨立的訴訟程序。法院無論是審理一般的訴訟案件,還是重大、複雜的訴訟案件,都可以只適用普通程序就將其審結。

3、普通程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普通程序適用於各級各類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和各專門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基層法院除審理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外,審理其他案件也必須適用普通程序。同時,由於普通程序完整、系統,可廣泛適用於法院審理一審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我國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專門用於處理簡單民事案件、上訴案件和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針對性強但不繫統完整,法院在審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凡是相應的程序沒有規定的,就要適用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普通程序的這一特點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訴訟程序的關係,反映了訴訟程序之間的差異性和協調性。

關於民事訴訟普通程序的相關內容如上所述,普通程序運用的普遍性反應了他在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民事訴訟普通程序有其自身的特點,但是並沒有選擇的門檻,普通程序相當於是訴訟過程中的兜底程序,不符合特殊程序條件的一律適用普通程序。更多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