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糾紛上訴狀應該包括哪些必須內容?
一、工傷糾紛上訴狀應該包括哪些必須內容?
(一)上訴請求。
首先要綜合敍述案情全貌,接着寫明原審裁判結果。
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
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二)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着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説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
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着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3、適用實體法不當。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着片面性。
4、違反了法定程序。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並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二、一般工傷賠償不上訴的話應該如何維權?
(一)一般工傷賠償是需要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的。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遇到工傷糾紛但是對一審結果不服時,可以書寫上訴狀,向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要求,上訴狀中應有明確的上訴請求,以及申請上訴的理由,但是如果工傷糾紛是通過仲裁解決的,不能上訴,但對結果不服的可以中收到仲裁結果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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