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辯護狀包括哪些內容
勞資糾紛辯護狀包括哪些內容?
答辯狀的內容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和附項。
(一)首部。寫答辯狀名稱,“民事答辯狀”或“答辯狀”。
(二)正文
1、答辯人一欄:標題之下,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還應該寫上電話等聯繫方式,凡有代理人的,另起一行列寫代理人,並且標明是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還是委託代理人;接着寫明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所。是法定代理人的,還要寫明其與答辯人的關係。如果委託律師代理,只需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也可以不寫明代理人和律師,在委託上列明,將委託上交給法院。
2、案由。主要寫明對原告(或上訴人)為何案件起訴進行答辯;對於何時收到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可寫可不寫。具體寫法如:“答辯人因原告(或上訴人)
提起(案由)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或者寫:“答辯人於年月日收到你院轉來原告(或上訴人)提起之訴一案的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
3、答辯的理由。這是答辯狀的主要部分。或者説是關鍵部分。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針對不實之詞進行反駁。客觀事實是構成行為性質和判斷是非的根據,虛構的事實必然導致錯誤的判斷。因此,要想澄清是非,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指明其所謂“事實”的虛假性,並敍述案件真實情況。同時出示關鍵證據。
(2)針對舉證錯誤進行反駁。證據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證據虛假,必然反映事實的虛假或論辯的荒謬。因此,用確鑿的證據,反駁對方訴狀舉證的虛假、説理的不當,是反駁訴訟請求最有利、最簡捷的方法之一。
(3)針對論證錯誤進行反駁。對方無禮的訴訟請求,難免在説理時暴露出語言思維的邏輯混亂,觀點與依據的互相矛盾、不合法理或違背常理等破綻。答辯狀若第一章婚姻家事訴訟能準確而尖鋭地指出這些漏洞,常常可以“出奇制勝”,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被動局面。那麼,答辯人完全可以建議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4)明確提出答辯意見和請求。論證答辯理由的最終目的是提出答辯意見和主張。應在辯駁的基礎上,綜合答辯內容要點,提出具體主張,部分或全部否定對方的訴訟請求。一般寫法是另起一段,用承接詞“綜上所述”,引出答辯內容要點,最後提出答辯要求。
(三)結尾
1、致送機關,分兩行寫:“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答辯人:(簽名和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3、附項應寫明:
(1)本答辯狀副本份;
(2)物證或書證(名稱)件;
(3)證人(姓名)(住址)。
由於每一起不同的勞資糾紛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所以,向民事法庭所遞交的答辯狀的實際內容根本就不具備任何的參考性。整篇答辯狀當中核心的內容當然也是答辯的理由,基本上是公司針對職工提出來的相關訴訟請求提出與之相反的答辯意見,另外,有些勞資糾紛的舉證責任在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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