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訴訟時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超過訴訟時效有什麼法律後果
1、訴訟時效抗辯權
如果債權有“時效已過”之事實,義務人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權利的請求權被阻卻,義務免於履行。對於權利人而言,債權並不產生任何影響,債權仍是完全債權。
2、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訴訟時效抗辯權是私權利,是否行使屬於抗辯權人自由行為的範疇,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3、訴訟時效抗辯權對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
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的請求權得以阻卻的後果不必然產生,以義務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為前提。在義務人眾多的情形下,其中一人所為訴訟時效抗辯權之效力,或其中一人之拋棄時效利益,對於其他人不產生影響,即訴訟時效抗辯權的主張只產生相對效力。
二、訴訟時效相關規定
訴訟時效又被稱為消滅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一種時效制度,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之前《民法典》中對普通訴訟時效作出了修改,從之前的2年延長到了3年,這可以説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很有利的。但也要求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行,超過訴訟時效的話就會產生一些法律後果,主要就是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由於已經過了法定訴訟時效,並且也不存在合理的中止、中斷情形,那麼權利人就會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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