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第三人的撤銷之訴?
一、什麼叫第三人的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受理條件是什麼?
1、主體條件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2、客體條件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即判決、裁定、調解書,根據法律的規定,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是其提起撤銷之訴的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包括一審生效、二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時間條件
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可提起撤銷之訴。該六個月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
4、管轄法院
第三人撤銷之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專屬管轄。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法律救濟形式和標準制度,是法律為了防止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確賦予第三人的一項權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必須滿足適格的當事人的條件,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很大,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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