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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權利主體,是指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或者客運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他人或者旅客人身損害,對機動車方或者承運人具有賠償請求權的當事人。賠償權利主體,是受害人及其近親屬。

交通事故案件中訴訟主體資格的確認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係的義務主體,是指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或者客運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他人或旅客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車主或承運人等當事人。機動車由車主駕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車主為賠償義務人。在機動車駕駛人與車主不一致的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較為複雜:

用人單位車輛由駕駛人履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用人單位是機動車車主,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為賠償義務主體。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以及符合勞動用工單位情形的私營業主。

僱傭人車輛由僱員駕駛,實施僱主的指示的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由僱主承擔侵權責任,僱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僱員有重大過錯的,如酒後駕車、嚴重違章等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僱員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借用或租用他人車輛駕駛而發生交通事故,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賠償後不足部份,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均為賠償義務主體。

機動車實際所有人駕駛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確定賠償義務主體。一是買賣機動車沒有辦理過户登記的,由買方,即實際取得車輛,並實際使用車輛的人,承擔侵權責任,該機動車實際所有人為賠償義務主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