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本充足率,有什麼意義?
所謂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總額與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比例,資本充足率反映商業銀行在存款人和債權人的資產遭到損失之前,該行能以自有資本承擔損失的程度。《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應達到風險資產總額的8%.
借鑑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的規定,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並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制定最低的資本充足率有助於降低存款者、債權人和其他有關利益方遭受損失的風險,有助於監管者實現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定。監管者要制定出最低的資本比率,鼓勵銀行高於最低要求持有更多的資本金。如果銀行的資產質量、風險集中程度和其他財務狀況存在不確定因素,監管人員應對個別銀行制定高於最低要求的資本充足率。如果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低於最低標準,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有切實可行的計劃來及時恢復最低資本。監管者還應考慮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需要施加額外的限制。許多國家也已經採納了該協議的內容或類似的內容。資本充足率協議對銀行的兩類業務具有重要意義:一是它考慮到了銀行資產負債表上的各類不同程度的信貸風險;二是考慮到可構成銀行大規模風險暴露的表外業務。
我國雖不是巴塞爾協議國,但該協議的原則事實上已成為國際銀行監管的基本準則,只要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從事業務活動,就必須受到該協議的制約。隨着我國加入WTO,經濟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我國銀行業間的國際金融業務將日益增多,要想在國際市場上佔有優勢地位,就必須遵守國際慣例。根據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我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還沒有達到巴塞爾協議規定的目標,這使得我國的銀行無法參與國際競爭,更談不上實行商業化經營。因此,對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適當的審慎的最抵資本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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