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後是否還有效?
在民間借貸中,經常有債務人欠款不還,經過多次催收,依然不還錢的,債權人可以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後做出判決,要求被告還錢,其拒絕執行判決的,債權人還可以提出強制執行,凍結其財產。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是否還有效?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是否還有效?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1、舊法已經廢止,如果沒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二、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是民事訴訟中債權人爭取合法權益的手段,根據相關規定,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是無效的,在判決結束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最長期限是三年。經過十幾年還沒有執行的,就是沒有希望。申請強制執行,應該儘快,法院可以對被告的財產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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