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民事訴訟找不到被告人怎麼辦
1、找不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包括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在內的所有法律文書。如果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送達應當説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説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説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其實在民事訴訟當中被告方並不需要原告自己去尋找的,而且真的找不到被告人了的話,那麼人民法院會通過公告的這種方式向被告方傳達信息,公告登出到了60天以後仍然不出席的,按照缺席審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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