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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管轄權異議收費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 管轄權異議收費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管轄權異議收費時間是什麼時候?

管轄權異議申請應當在提出時交納相關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期限是什麼?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兩種情形下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有明確規定。一是經濟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一是級別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對於送達時間沒有要求。而對於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在傳統民事案件審理中管轄權異議辦理的延遲,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訴訟:

(一)在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辦理期限應比照經濟案件和級別管轄異議的辦理,即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至於送達時間以五日為宜。

(二)應儘快對管轄權異議辦理期限作出統一規定,並適當延長至一個月。在管轄權異議的辦理中,尤其是被告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時,如何確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較複雜,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或對當事人進行必要詢問,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現實。僅由法院依職權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不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機會,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質證往往需要必要時間。

(三)裁定書的送達需要一定時間,尤其是在地域管轄爭議中,被告多路途遙遠,送達不便。

對於管轄權異議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由法院根據是否具備管轄權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具備管轄權的,那麼是不可以作出有效的判決的,相關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申請管轄權異議,並交納相關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