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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立請求權法院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一、無獨立請求權法院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無獨立請求權法院的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

我國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代位權訴訟中能否不出席

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他就否參加訴訟應實際情況而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形式可以是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在後一種方式下,一經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負有參加訴訟的義務。否則,會招致缺席判決。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可以完全出於其自願,不願意參加訴訟的,可另行起訴,法院不能強制其參加訴訟。

三、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方代位求償訴訟是否需要參加,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證據充分的,法院可以在債務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裁定。但是,如果法院要求債務人到場提供相關證據,則債務人有出席訴訟的義務,否則將導致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