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調解不執行怎麼辦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得起訴或上訴。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下達一年內申請執行。向法院遞交申請書、找承辦法官確認該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調解書原件、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具體什麼時間能夠執行,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知道對方財產情況應向執行法官説明,執行期限一般為6個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
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在訴訟的過程中,法院會詢問當事人的雙方意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的話,法院會下達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必須根據調解書進行執行,如果不執行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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