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內容不能執行怎麼辦
一、調解書內容不能執行怎麼辦?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得起訴或上訴。
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下達一年內申請執行。向法院遞交申請書、找承辦法官確認該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調解書原件、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具體什麼時間能夠執行,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知道對方財產情況應向執行法官説明,執行期限一般為6個月。
二、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時間有哪些規定?
長期以來,民事調解書一直是簽收生效。民事調解書生效的方式就由過去單一的簽收生效轉變為簽收生效與簽字生效並存的雙效制。
所謂簽收生效就是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後,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簽字生效就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由於對司法解釋理解上存在差異,便出現了不同法院之間,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間,同類型、同程序案件的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方式各不相同、過於隨意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文書的統一性、規範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加以釐清。
司法實踐中,有的對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加區分,將所有的調解書一律適用簽字生效方式,表述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簽字生效明顯優於簽收生效,在簡易程序中不管當事人是否同意簽字生效,其調解書仍均沿用簽收生效方式,表述為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説是司法實踐的倒退。因為簽字與簽收之間往往存在時間差,如果適用簽收生效,當事人就可以在簽收前恣意反悔,這樣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審判資源,而且容易傷害已簽字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激化矛盾,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如果適用簽字生效,當事人則無法反悔。即使當事人反悔,也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反悔的當事人即使不領取調解書,也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簽字生效方式下的民事調解書甚至可以適用留置送達,因為此時的調解書是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它不以簽收為生效要件。
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條雖然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協商調解書的簽字生效方式,但該生效方式適用的前提必須是在簡易程序中,並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和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日常的行為當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糾紛,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都會通過法院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發現調解之後對方無法執行或者拒絕執行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強制的措施來逼迫被執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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