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嗎?
一、對賬函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嗎?
對賬函會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瞭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於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合同關係在建立之後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此後就有了訴訟時效的規定,債權人只能在時效的範圍之內主張自己的權益。企業對賬函,或者是催收債務、起訴等行為都是積極的主張自己的債權的方式,是可以導致時效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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