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原因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指定管轄的定義
在民事訴訟中,指定管轄是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產生指定管轄的原因有哪些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實踐中,塗改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果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果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三、指定管轄的處理方式
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規定指定管轄,應當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四、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
1、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3、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教育網整理。
4、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其實,在法院進行審判案件的時候,是需要由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審判的,對於民事訴訟指定管轄來説,一般是由於一些特殊原因,造成法院無法進行審判,而由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另外,我們在進行處理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時候,一般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功,可以由上一級法院制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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