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訴中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一、訴前保全訴中保全的區別是什麼?
訴前保全訴中保全的區別是:申請的主體有所不同、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節點不同、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有所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的一個主要區別在於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同時要求必須在30日內起訴。
二、訴前保全訴中保全的區別具體是什麼?
1、申請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申請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3、對申請人是否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三、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6、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財產保全是一種暫時的對財產採取暫時凍結的一種手段,目的在於保護資產不受外界的侵害,保護申請人利益的最大化。財產保全不僅能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方提出,這是對當事人的一種保護手段,如果當事人不同意法院的要求,法院有權不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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