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審查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二審審查範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二、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4、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5、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6、審理期限不同。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説,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二審審查的範圍是在一審的基礎上進行的二次審查,也包括對一審本身的審查,二審比一審的審查程序更全面、更嚴謹,當事人在對一審結果產生懷疑時,二審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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