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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誰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一、公民死亡誰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公民死亡誰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民訴原告死亡,有繼承權的人表示繼續參加訴訟,法院變更原告。

二、關於公民死亡後如何訴訟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三、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比如,婚姻糾紛,夫或妻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但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買賣合同糾紛,買方甲逾期不支付貨款,賣方乙可以對其提起訴訟,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貨款的訴訟。只有在乙怠於行使其對甲的到期債權,對丙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乙對甲的權利。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訴對象是誰,是某公民、某單位,還是某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指當事人通過訴訟想要達到的目的。作為訴訟請求一般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或者法律事實,比如請求確認雙方的收養關係,請求確認某公民失蹤或者死亡;二是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給付義務,比如請求對方賠償損失,請求對方償還貸款本息;三是請求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比如請求離婚,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事實,指作為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比如婚姻糾紛,婚姻締結的時間、雙方感情狀況。侵權糾紛,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造成的損害後果。合同糾紛,合同簽訂、履行的時間、地點,合同內容,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理由,指提出訴訟的原因,比如要求離婚,是因為雙方感情破裂;要求賠償,是因為對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損害;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是因為對方遲延交付貨物。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指提起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或者人身關係的訴訟。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上有其權限和分工,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審判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對糾紛有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關於公民死亡誰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問題法律條文做了具體的規定,法律規定了公民死亡之後終止其民事權利,因此也就不再具有民事訴訟的權利了,民事訴訟法對於公民死亡更換當事人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本站針對更換當事人的法律依據有專門説明,民事訴訟權利的變更是與公民的訴訟利益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