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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後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訴訟時效中斷後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中斷後的起算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中斷後的起算時間是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就不能起訴了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主張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由此可見,訴訟時效超過了,還是可以提起訴訟的。因為訴訟時效的抗辯權是屬於當事人的私有權,法院不可以以此為由拒絕審理。

超過訴訟時效可以起訴,但是可能喪失了勝訴的權利,因為如果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三、民事訴訟時效一般是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的中斷跟中止最大的區別就是,中止是接着以前的訴訟時效繼續開始計算,但中斷的話是要從頭開始計算的。法律上所規定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實際上已經足夠長,但當事人要知道,遇到糾紛越早處理越好,時間長了相關的證據就不好收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