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刑事案件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辦理刑事案件應當迴避的情形
在下列情況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刑事訴訟辯護人申請回避可以的嗎
《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但對於辯護人(包括律師)、訴訟代理人能否提出迴避的申請,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一種觀點認為,辯護人的責任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是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進行訴訟的人。當他們在法庭上發現公訴人、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有第28條所列的迴避情形,如果不及時提出迴避要求,就不能真正達到維護或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和作用。所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只規定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都不屬於上述兩類人員,沒有提出要求迴避的權利。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賦予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利於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被告人對法律不熟悉或者對審判情況瞭解不清楚的情況下,由辯護人提出迴避申請,有利於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並舉例,如日 本、英國等國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提出審判官的迴避申請。因此,辯護人在取得被告人同意的條件下,可以以被告人的名義申請回避。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後一種主張比較恰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辯護人的責任是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人是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進行訴訟的人,他們的一個共同目的和作用都是為了使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因此,首先應當肯定他們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但是,他們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主體,也就是説,他們對是否要求迴避不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的決定權。因此,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只能是在刑事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授權下,或者經過訴訟當事人事先認可的情況下,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要求本案的公訴人、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迴避的請求。
實踐中,曾經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迴避。而且根據有關司法精神,曾經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對於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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