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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種類有哪些內容?

1.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訴訟案件的判決,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確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判決。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案件作出的判決,都是訴訟案件的判決。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是指對申請人要求確認的法律事實,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決。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以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作出的判決,是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民事判決種類有哪些內容?

2.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給付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責令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或者給付一定金錢、財物的判決。例如,責令敗訴方歸還勝訴方的借款;責令敗訴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種行為等。給付判決的特點是,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確認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確認當事人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或者某項法律事實的判決。例如,判決確定某房屋的所有權不是原告享有;判決確認甲乙之間存在收養關係等。變更判決是指人民法院製作的變更或者消滅當事人之間原來存在的無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決。

3.根據其所依據的審級和審判程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一審判決,是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它包括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對於一審判決,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如適用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作出的一審判決即是。法律規定不准許上訴的,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根據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即是。二審判決,是二審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的判決。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判決書在宣告或者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此不得上訴。再審判決,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適用再審程序,對案件再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當事人仍然可以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後作出的再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4.根據其是否生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生效判決,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或者依法不能上訴的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所有的二審判決。未生效判決,是指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所作的未過上訴期的一審判決。

5.根據其是終結案件的全部還是一部,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全部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審理結束時所作出的判決。全部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序即宣告結束。部分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那些案情比較複雜、全部案件事實難以在短期內查清的案件,為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判決。部分判決作出後,該案的訴訟程序並未結束,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餘下的部分事實並作出判決。部分判決的法律效力與全部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對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始至終都參加訴訟活動的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情況下,法院所作出的判決。

7.根據其作出的先後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原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一個案件審理後首次作出的判決。補充判決,是指在原判決宣告後,人民法院在原判決主文不明難以執行或者有遺漏錯誤的情況下,針對原判決所作的更正、解釋或者補充的判決。補充判決與原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判決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針對一些民事案件的性質可以分為訴訟案件與非訴訟案件,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出庭的情況,又可以被判決為對其判決和缺席判決,由於還存在時間上的問題,民事判決又可以分為原判決就是最初的判決和補充判決,就是在原判決的基礎上進行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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