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
一、民事判決種類具體包括哪些?
1、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訴訟案件的判決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
2、根據其所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和變更判決。
3、根據其所依據的審級和審判程序不同,民事判決可以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再審判決。
4、根據其是否生效,民事判決可以分為生效判決和未生效判決。
5、根據其是終結案件的全部還是一部,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全部判決和部分判決。
6、根據雙方當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對席判決和缺席判決。
7、根據其作出的先後時間,民事判決可以分為原判決和補充判決。
二、民事判決的內容有哪些?
1、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判決書應當寫明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及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所在單位、職業、住所等,有第三人的,應寫明第三人的情況。當事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必須寫明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基本情況。[1]
2、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案由在法院立案時就明確。訴訟請求包括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訴請求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是指雙方當事人各自對案件所認識的爭議事實和理由。
3、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判決的結論是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判決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判決理由是有關法院依據所認定的事實和法律根據,針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引出判決結論的過程的表述。
4、判決結論。判決結論是判決的主文部分。
5、訴訟費用的負擔。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後還應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按照訴訟費用負擔的原則對訴訟費用的負擔作出裁判。
6、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和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外,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均是可以上訴的判決,因此,在製作這些判決時,就必須寫明上訴的有效期間和相應的上訴法院,以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事實上,法律制度並沒有詳細的去劃分民事判決的種類,民事判決的種類要看具體從哪一方面進行劃分。不過歸根結底民事判決要解決的主要還是民事爭議,民事判決書中會對案由,民事糾紛的具體情況,法院認定的事實,判決結論等信息標註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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